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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20-2023-0007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特制定《“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實施。平陽縣其他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參照執行。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8月1日 “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進一步打造“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規范品牌的使用與管理,保證和維護其質量、信譽和特色,增強市場競爭力,提升農業整體效益,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平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授權平陽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縣農業農村局”)開展“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授權和管理,符合使用條件的主體使用“平陽五個鮮”標識的,須經縣農業農村局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平陽縣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標識包括設計形式的“平陽五個鮮”品牌文字、圖案及宣傳標語等(見附件1)。 四、“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實行申報授權制度,遵循自愿申報、擇優、無償、客觀、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五、使用“平陽五個鮮”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農產品質量受農業農村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品牌使用條件 六、使用“平陽五個鮮”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農產品,必須是在平陽縣境內生產的平陽黃湯、南麂大黃魚、平陽鴿蛋、平陽馬蹄筍、懷溪番鴨等農林牧副漁特色農產品,且符合下列標準。 1.使用主體要求: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重大輿情。 2.生產執行標準:符合相應國家標準。 3.產品質量:產品通過相關認證、或出具達到標準的檢測報告,三年內未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且農業農村局部門的抽檢產品質量均為合格。 4.產品特征:品質突出,清潔完整。 5.產品商標和包裝:使用主體有自主注冊商標,且產品包裝符合規范要求。 6.產品追溯:使用主體應建立生產檔案并入駐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上市時根據要求開具合格證。 7.縣農業農村局認可的其他條件。 七、授權使用“平陽五個鮮”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經營、銷售、文化服務主體,要求主體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相關資質,并在同領域有一定的經營、銷售經驗。 品牌使用申報程序 八、凡生產、經營、銷售“平陽五個鮮”農產品的主體,宣傳、推廣符合“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文化的主體,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要求的,自愿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應向縣農業農村局遞交申請表(見附件2、3)。縣農業農村局在30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審核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許使用或不允許使用的決定。 第四章品牌使用主體的權利 九、申請主體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規則要求的,縣農業農村局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其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申請主體申請未獲批準并認為審批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訴。 十、在銷售、宣傳等活動中可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文字、圖案及宣傳標語。 十一、參加縣農業農村局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展示展銷、貿易洽談、信息宣傳等活動。 十二、享受“平陽五個鮮”等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和品牌建設資金的扶持。 十三、對縣農業農村局的品牌使用工作、管理辦法進行建議或評議。 十四、享受縣農業農村局提供的“平陽五個鮮”產品追溯管理等公用性資源服務。 第五章品牌使用主體的義務 十五、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在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必須符合“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 十六、使用主體應開展產品追溯和合格證制度,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產品抽檢工作。 十七、使用主體必須嚴格按照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文字、圖案設計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該標識的文字、圖案及其組合和比例,印刷標識的規格,不得小于自身產品商標的規格。 十八、使用主體接受縣農業農村局對其農產品質量的檢測和標識使用的監督,同時,維護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聲譽,及時舉報違規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行為。 十九、使用主體應建立嚴格的品牌使用規定,并配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確保“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對外轉讓、出售、饋贈。 二十、使用主體及時向農業農村局反饋“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下的產品質量、服務信息,以及社會人士和市場消費者對該區域公用品牌的接受度與滿意度。 品牌管理和保護 二十一、凡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包裝或標識必須經過縣農業農村局審定,并不定期檢查。對不規范行為,出具檢查通知書,通知被授權主體限期整改。 二十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一經發現,由縣農業農村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開展審查處理。 二十三、每屆授權有效期三年,使用主體須在授權使用期滿前60日向縣農業農村局提出延續申請,通過后允許續用;未提出延續申請或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四、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經營銷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區域公用品牌使用資格。三年內不允許申請使用“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觸犯法律法規的,交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1.農產品來源不屬于平陽縣區域內的; 2.未按標準組織生產、農產品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造成不良影響的; 3.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連續兩次不合格的(抽檢合格率低于99%為不合格); 4.有以次充好、侵權、假冒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5.轉讓、出售、轉借、饋贈“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或其包裝的; 6.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嚴重影響“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聲譽的其他行為。 二十五、使用主體主動提出退出“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使用,須遞交退出申請報告,交還授權使用許可證書等,銷毀所有印有“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Logo的產品包裝。 第七章附則 二十六、本辦法由平陽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平陽五個鮮” 農產品區域公共品牌文字、圖案及宣傳標語 附件2 “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產品授權申請表
附件3 “平陽五個鮮”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標識使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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