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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深入推進“肥藥兩制”改革,加快配方肥推廣應用,轉變?農業生產方式,促進綠色農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浙江省配方肥 推廣應用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 實。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3月30日 浙江省配方肥推廣應用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肥藥兩制”改革,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強科學施肥技術成果應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施用的實施意見》、長江辦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環保督察反 饋涉肥問題和我省整改意見等有關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方肥是指按照省、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的農作物施肥主推配方,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針對性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采用造 粒工藝加工而成,且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產品 應符合相關標準并通過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三條??省財政補貼資金用于支持糧食、油料等主要農作物?施用的配方肥;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地承擔的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廣任務,按照省對市縣(不含寧波市)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120元/噸、二類地區75元/噸的標準進行測算分配,?實行“因素法”切塊下達資金,由地方統籌安排用于支持配方肥 推廣應用。寧波市配方肥推廣應用補貼政策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
定。 第四條??各地應結合實際,出臺激勵支持推廣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的補貼政策,統籌利用中央、省和地方扶持政策支持配?方肥推廣應用,并落實配方肥銷售激勵措施;同時將必要的取土?測土、試驗示范、質量檢測、臺賬建設等經費納入當地預算,切 實推動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落地見效。 第五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配?方肥推廣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確定納入補貼的配方肥品種、補貼?標準、補貼對象、補貼程序、質量監管措施等,細化組織管理、 工作措施和績效監管,并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第六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持續推進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工作,科學制定并發布當地作物施肥主推配方,推廣應用“浙?樣施”,指導精準科學施肥,宣傳、引導、鼓勵種植主體自覺購買 施用配方肥,提高施肥效率。 第七條??供肥企業[含農資批(零)企業,下同]都可根據當?地發布的主推配方,積極組織貨源,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配方肥,?滿足主要農作物生產需要。所銷售的配方肥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銷售臺賬記錄,免費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做好 技術指導和售后服務。 第八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指導供肥企業落實化肥實 名購買制度,建立配方肥實名購買臺賬;種植主體應按照定額制
施肥要求,建立施用作物、面積、施肥量等信息臺賬,推進“肥 藥兩制”改革。 第九條??各級應建立配方肥推廣及補貼臺賬,鄉鎮政府負責?指導轄區內各行政村建立配方肥應用主體、數量、補貼金額等清?單,并經村級層面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鄉鎮政府核實、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抽查核查,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送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情況通過“?一卡(折)?通”等形式撥付所需的補貼資金。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應用?“浙農優品”(肥藥實名制購買系統)等數字化管理系統進行實名?購買,建立電子臺賬,實現配方肥購買、施用、補貼等臺賬閉環 管理。 第十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供銷等部門應加強補貼資金?使用全過程閉環管理,配合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確保資金安全使用和農民直接受益。省里將不定期組?織專項監督抽查,適時通報各地落實情況。補貼政策執行情況、 實施績效和監督抽查結果與下一年度任務分配相掛鉤。 第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配方肥質量監?管,依法組織對供肥企業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及時通報抽查 結果。 第十二條??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建立配方肥推廣應用調 查統計制度,跟蹤調查配方肥推廣應用效果、資金使用等情況、
及種植主體意見,開展配方肥推廣工作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業產品三年內不得列?入各級補貼肥料產品目錄,補貼對象三年內不得享受配方肥補貼 政策: (一)供肥企業或補貼對象實施過程中偽造材料、弄虛作假 的; (二)一年內在各類監督抽查和供貨產品抽查中,供肥企業?累計出現2次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或因產品質量不達標被投訴舉 報并核實的; (三)供肥企業伙同補貼對象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 (四)補貼對象將配方肥補貼指標作為指標買賣或變相套購 享受補貼導致肥料外流的; (五)供肥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規范做好實名購肥臺賬的。 因配方肥產品質量問題,造成農民經濟損失的,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處理。 各地應當建立供肥企業、補貼對象信用檔案,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報送 省公共數據工作機構和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供銷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推廣合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加強科教、農業執法、 種植業和土肥技術推廣等內設機構的分工協作,建立工作責任制,
加強政策實施監管督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財政部門應保障配?方肥補貼及相關經費落實并加強監管;供銷部門應充分發揮農資 流通主渠道作用,指導農資企業落實“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 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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