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單位: 為推進我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2023年度)》,經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