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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審查工作。 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擬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二)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領導審核; (三)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送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 (四)其中擬公開的內容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或者擬公開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送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三、行政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下列審查: (一)對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擬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三)擬公開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信息發布機關對擬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確定。 四、經行政機關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對前款(二)、(三)項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也可以予以公開。 五、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發布信息的,由監察、保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進行公開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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